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郴北民二初字第1369号
原告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彭中华,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曾志涛,男,1974年11月15日生,汉族。
被告邝日旺,男,1965年5月16日生,汉族。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郴州市北湖支行。
法定代表人崔亚明,该支行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邝日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郴州市北湖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92.5元,由原告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田忠民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 罗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