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81民初1004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雪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82769900U。
法定代表人:谢宏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忠,男,1972年1月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申请人:向伟,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申请人:段彩梅,女,1958年8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申请人:向元满,男,1957年4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洪江市。
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江农商行)与被申请人向伟、段彩梅、向元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洪江农商行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向伟、段彩梅、向元满的银行存款91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洪江农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向伟、段彩梅、向元满的银行存款共计9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希
书 记 员 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