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武执字第443-1号
申请执行人鄢士祺。
法定代理人鄢春盛。
法定代理人付秋云。
被执行人李明俊。
被执行人徐正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武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明俊、徐正权银行存款3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扣留其等额收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刘沫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朱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