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长县执字第147号
申请执行人王航,农民。
被执行人郑大强,退休职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长县刑初字第25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于2008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郑大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2008年4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王航赔偿款12000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50元。逾期,被执行人郑大强仅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王航赔偿款6000元,尚欠6000元未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大强的银行存款共计6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其他单位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文罗生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余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