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天执字第716号
申请执行人王连生,男。
申请执行人周俊海,男。
被执行人长沙盛德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遇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王连生、周俊海与被执行人长沙盛德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30日经长沙仲裁委员会审结,该案(2009)长仲调字第39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盛德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10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周辉跃
审 判 员  聂洪祥
审 判 员  袁 勇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沈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