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长县执字第480号
申请执行人常水冰,无业。
被执行人周自元,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县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周自元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2010年7月2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常水冰欠款18000元及违约金2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125元和申请执行费300元。逾期,被执行人周自元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自元的银行存款共计20425元;或扣留、提取其在其他单位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文罗生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余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