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民终20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史火峰,男,199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建新,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正仁,男,194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基龙,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系由湘阴县杨林寨乡周家台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上诉人史火峰、史建新因与被上诉人杨正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9)湘0624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期间,史火峰、史建新以与杨正仁达成和解协议(附协议内容:一、史火峰、史建新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9)湘0624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为依据,共计赔偿杨正仁损失64243.44元,其已经先行支付杨正仁44243.44元,还应支付20000元;二、本协议签订之后,杨正仁不得再就本次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其他损失向史火峰、史建新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史火峰、史建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史火峰、史建新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9元,减半收取619.5元,由史火峰、史建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圣 岩
审判员 肖芝乐审判员苏洁
二〇一〇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陈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