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224执7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顺英,女,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
被执行人:吴冬香,女,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
被执行人:苏德昌,男,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
被告执行人:茶陵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
法定代表人:苏德昌。
被执行人:茶陵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
负责人:苏德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顺英与被执行人吴冬香、苏德昌、茶陵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茶陵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顺英于2020年7月30日主动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0224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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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贺**
审判员  胡 勇
审判员  谭剑阁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晶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