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0)湘3101司惩94号
被拘留人:杨灵超,男,苗族,1994年10月20日出生,住吉首市乾州街道办事处私宅。
本院在执行王振英与杨灵超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灵超未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并拒不申报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杨灵超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