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罚 款 决 定 书
(2020)湘0682司惩34号
被罚款人:彭乐,女,汉族,1990年9月17日出生,湖南省韶山市人,住韶山市。
本院在执行沈海军与彭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罚款人彭乐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行为,应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彭乐罚款人民币3000元,限在2020年8月5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通过本院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