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武执字第237-1号
申请执行人周训诰。
被执行人燕正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武民初字第18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当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燕正杰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冬初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