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天执字第188-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
被执行人高佳新,男。
被执行人徐玉华,女。
上述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与高佳新徐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0月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08)天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佳新、徐玉华的银行存款20006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辉跃
审 判 员  袁 勇
审 判 员  聂洪祥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杨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