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天执委字第21-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港中工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乐金飞利浦曙光电子有限公司。
上述申请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港中工贸有限公司与乐金飞利浦曙光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27日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09)徐民二(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0年6月4日经当事人申请,作出(2010)天执裁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将原申请执行人上海新芝电子有限公司变更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港中工贸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乐金飞利浦曙光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生产线进行了续查封,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乐金飞利浦曙光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生产线进行拍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辉跃
审 判 员 袁 勇
审 判 员 聂洪祥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杨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