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武执字第409号
申请执行人朴金珍。
被执行人肖尚恒。
被执行人刘远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武民初字第6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7月12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尚恒、刘远菊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高俊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朱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