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8)南法执字第147号
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廖田镇。
被执行人黄某某,女,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住耒阳市长坪乡。
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6日作出的(2008)南法民一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8)南法民一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小平
审判员 陆元景
审判员 莫李辉
二〇一0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蔡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