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302执恢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22573708K。
法定代表人谭新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帆,上海言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力派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集贤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94171268M。
法定代表人王承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申请执行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力派电池有限公司、王承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302民初5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3月3日申请执行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83607元,执行费8240元。
2020年3月12日,本院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反馈,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亦无收益类保险、证券股息红红利等其他权益财产信息;其名下有银行存款但不足额。2020年3月23日,本院经系统委托被执行人王承荫户籍所在地法院查询其名下房产及住房公积金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王承荫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约谈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此外,在约谈中本院亦告知申请执行人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2020年6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6月29日,本案应执行标的为596705元(含货款583067元,案件受理费5398元,执行费8240元),尚未执行标的为59670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在法律上、客观上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过伟国
审 判 员  周 新
审 判 员  彭建伟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刘慧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