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2执1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朱玉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振,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长仲裁字第2049号裁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0年5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5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5月8日、6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保险、车辆、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发起查控,于2020年6月22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6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6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38896.59元,暂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慧云
审判员  唐 莉
审判员  伍 狄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铁麟
书记员谭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