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8执34号
被执行人:王进,男,土家族,1978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正在服刑。
被执行人王进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2019)湘08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进至今未履行该刑事判决所确定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万元的财产刑缴纳义务,本院已对(2019)湘08刑初15号刑事判决的被执行人王进财产刑缴纳义务立案执行。
本案审判部门移送执行时,无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无移送的财产或已处置的财产,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王进仅有银存款464.79元,本院已执行扣划。本院通过传统查询,在线下进行了不动产、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查询,还到其住所地进行了走访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王进未婚,父母离异后均已再婚,被执行人王进未在居住地单独建房,犯罪前借居于其弟弟家中。经执行,未发现刑事判决书生效时被执行人王进的其他合法财产,因此本案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湘08刑初15号刑事判决中没收王进个人财产7万元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王进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全武
审判员  聂启明
审判员  向佐兵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伯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