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21刑初113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建华,绰号“朵妹姐”,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南县。因犯贩卖毒品罪,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同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5日被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0日以南检刑诉(2020)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华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建华因病于2020年6月17日死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立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兴
书记员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