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天执字第649-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金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省东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周新宇,男。
上述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金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湖南省东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周新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4月7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08)天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东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周新宇的银行存款24236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周辉跃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郭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