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0)岳刑初字第206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亚强,男,1990年6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2007年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4日。因本案于2010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孟金全,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因本案于2010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诉[201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亚强、孟金全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贺亚强、孟金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被告人贺亚强纠集被告人孟金全于2010年1月31日凌晨2时许,携带作案工具铅笔刀二把,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趁无人之机,盗得福玛特超市外墙露台上价值人民币824元的19㎜、12㎜空调室外机铜管8米;盗得晶鑫亚太休闲城门口价值人民币408元的19㎜、12㎜空调室外机铜管4米。当日上午,被告人贺亚强、孟金全将上述赃物销赃至长沙市雨花区莲湖汽配城一废品店,得赃款人民币210元被平分。
2、被告人贺亚强纠集被告人孟金全于2010年2月1日凌晨2时许,携带作案工具铅笔刀二把,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盗得福玛特超市外墙露台上价值人民币340元的16㎜、10㎜空调室外机铜管4米;盗得涧塘小区51栋红荷轩音乐吧价值人民币263元的16㎜、10㎜空调室外机铜管3.5米。被告人贺亚强、孟金全还窜至湘臻海鲜楼对该楼的空调室外机铜管实施盗窃,因被告人贺亚强、孟金全被抓捕未能盗走,造成经济损失达人民币530元。
案发后,追回被盗空调室外机铜管11根均已发还失主。被告人孟金全被抓获后,能带领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贺亚强。
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扣押的作案工具铅笔刀2把及追回的被盗空调室外机铜管11根、书证群众的报案及失主周定升、周灿、杜云娥、易喜云的陈述、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第二治安管理大队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被告人贺亚强、孟金全的身份证明材料及供述、长沙县公安局作出的长县公(榔)决字(2007)第351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杨国清等人的证言、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长价认证(2010)775号价格证明结论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亚强、孟金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贺亚强、孟金全系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贺亚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孟金全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孟金全被抓获后,能带领公安机关抓获同案,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贺亚强、孟金全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贺亚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2月1日起至2010年8月31日止)。
二、被告人孟金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2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冯芳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