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0)岳刑初字第201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邝丘平,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望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因本案于2010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诉[2010]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丘平犯失火罪,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邝丘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邝丘平与妻子李某1于2009年2月12日上午,在长沙市岳麓区雨敞坪镇新卯村陈莲组长坡岭山下邝礼平的田地开荒,被告人邝广平将田地靠近长坡岭山场土墈上的茅草割除,以用作在该田地里烧茅草时的防火带。当日下午4时,被告人邝广平再次来到该块田地,明知当时是森林防火期不允许野外用火,仍心存侥幸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田地里防火带边的茅草。下午4时10分许,由于天气干燥、气温较高、风力较大,火越过防火带烧向长坡岭山场。被告人邝丘平见状即试图扑灭火势,并呼叫李某1等人帮忙灭火,刘秀连也参与灭火,但火势未能得到控制,火势在权属为被害人杨某、宁某1、宁某3拥有的山场蔓延。当日下午4时40分许,李某2、谢某等新卯村负责干部闻讯先后赶到现场,被告人邝丘平应某如实承认了失火原因,李某2等人随即组织人员灭火,直至次日上午10时许,该场火灾才被扑灭。案发后,长沙市林业调查设计队经现场调查勘测确定此次火灾烧毁森林面积4.6886公顷(70.3亩)。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张德明的报案及被害人杨某、宁某1、宁某2的陈述、长沙市森林公安局刑侦治安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邝丘平的身份证明材料及供述、望城县人民政府出具的望林证字(2006)第17080265、17080274、17080284号林权证、证人李新辉、邝桂香、李应平等人的证言、长沙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长森公直鉴通字(2010)01号鉴定结论通知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丘平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邝丘平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邝丘平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3月2日起至2010年9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冯芳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