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03民初29号
原告:谢晖,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告:周诗龙,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原告谢晖诉被告周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谢晖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晖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谢晖负担。
审 判 长 张 凌
人民陪审员 董 敏
人民陪审员 胡雅莉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青
书记员杨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