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81民初612号
原告:王玉爱,女,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告:湖南正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江市黔城玉皇阁牛头湾商贸城7栋712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576580183A。
法定代表人:肖振林。
原告王玉爱与被告湖南正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原告王玉爱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爱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王玉爱负担。
审判员 杨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希
书记员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