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武执字第315-1号
申请执行人王泽政。
申请执行人陈德堂。
被执行人陈大其。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常民一终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陈大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2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大其的银行存款48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刘沫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朱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