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81民初268号之一
原告:肖春梅,女,1969年1月9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铁强,洪江市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813011100153。
被告:杨传明,男,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洞口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洞口县。
原告肖春梅与被告杨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后,原告肖春梅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春梅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合计10920元,由原告肖春梅负担。
审判员  杨斌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刘希
书记员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