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罚 款 决 定 书
(2020)湘0682司惩20号
被罚款人:李国华,男,195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浏阳市。
本院在执行临湘市金达彩印厂与李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罚款人李国华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行为,应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李国华罚款人民币5000元,限在2020年6月11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通过本院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