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罚 款 决 定 书
                                                  (2020)湘0682司惩18号
被罚款人:刘豹,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罚款人:陈燕,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系被执行人刘豹之妻。
本院在执行胡文与刘豹、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罚款人刘豹、陈燕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行为,应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刘豹、陈燕各罚款人民币5000元,限在2020年6月10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通过本院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