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81民初537号之二
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
法定代表人:谢宏斌,董事长。
被告:易伟,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告:陈丽琼,女,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告:怀化天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锦园南路。
法定代表人:易伟。
被告:怀化花背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河西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曾友良。
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易伟、陈丽琼、怀化花背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怀化天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易伟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且尚未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杨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希
书记员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