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0)岳刑初字第169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兰家军,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辰溪县。因本案于2009年12月8日被抓获,同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诉[2010]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家军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兰家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家军与兰先森(在逃)分别于2009年12月1日与8日,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沁园春御院小区,采取用自制插片插门入室的手段,进入失主谭朔、肖某的住房内,共计盗得价值人民币5759.5元的金手链1根、金项链1根、笔记本电脑2台。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兰家军与兰先森于2009年12月1日晚6时许,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沁园春御院小区,采取用自制插片插门入室的手段,进入失主谭朔所住的4栋1单元801房,盗得其家中价值人民币3659.5元的24K金手链1根、24K金项链1根、明基JoybookS53型笔记本电脑1台。之后,两人将所盗财物低价销赃后,赃款被平分后挥霍。
2、被告人兰家军与兰先森于2009年12月8日晚8时许,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沁园春御院小区,采取用自制插片插门入室的手段,进入失主肖某所住的4栋2单元306房,盗得其家中价值人民币2100元的IBMR51型笔记本电脑1台。两人欲离开该小区时,被小区保安发现,被告人兰家军被抓获,兰先森携带笔记本电脑逃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张某及失主谭朔的报案、失主谭朔、肖林的陈述、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望岳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被告人兰家军的身份证明材料及供述、被告人兰家军的现场指认笔录、证人曹某1、张某的证言、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长价认证(2009)5060号价格证明结论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家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兰家军系入户盗窃,流窜作案。被告人兰家军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兰家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12月8日起至2011年9月7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兰家军退赔赃物折合人民币三千六百五十九元五角给失主谭朔;退赔赃物折合人民币二千一百元给失主肖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冯芳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