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81民初537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
法定代表人:谢宏斌,董事长。
被申请人:易伟,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申请人:陈丽琼,女,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申请人:怀化天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锦园南路。
法定代表人:易伟。
被申请人:怀化花背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河西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曾友良。
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江农商行)与被申请人易伟、陈丽琼、怀化天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怀化花背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洪江农商行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易伟、陈丽琼、怀化天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怀化花背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洪江农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易伟、陈丽琼、怀化天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怀化花背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希
书记员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