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执483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35号长房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李彩彤。
被执行人肖又红,女。
被执行人王飞,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102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又红、王飞在银行的存款243163元或查封被执行人肖又红王飞相当于243163元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肖又红、王飞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金煜
审判员 龙 海
审判员 钟 浩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