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2民初1174号
原告:李婷,女,1998年2月15日出生,回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珍,湖南睿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香兰,湖南睿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国强,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2-7栋二层213号、214房及2栋24、25、26。
负责人:吴刘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钢,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李婷与被告陈国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李婷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婷撤诉。
案件受理费489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447元,由原告李婷负担。
审 判 员  文勇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张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