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0181执恢129号
潘妙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潘妙文与刘江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已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2010)浏执字第4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潘淼文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特申请恢复执行12,503元,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