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天执字第703-1号
申请执行人蔡艳霞,女。
被执行人盛云武,男。
上述申请人蔡艳霞与盛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5年5月24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05)天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05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盛云武的银行存款3078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彭勇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郭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