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武执字第149-1号
申请执行人曾立新。
被执行人陈志纯。
被执行人代正翔。
被执行人武宦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武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陈志纯座落于常德市武陵区东郊乡楠竹山村九组的房屋一幢(房产权证号:00184230)。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冬初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朱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