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003执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方前华。
被执行人:樊勇。
被执行人:陈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前进与被执行人樊勇、陈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方前进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0)湘1003执54号案件的执行;
二、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人方前进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乐
审 判 员  刘尧舜
审 判 员  朱易南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芳
书 记 员  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