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终19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合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高云路77号龙湾国际3期2026栋207房。
法定代表人温卓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最,女,汉族,1981年5月8日生,住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代理人罗再源,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合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湖南合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5民初11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湖南合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送达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照通知要求于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合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柳**
审判员  符建华
审判员  刘 刚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