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81民初429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滨江路五溪源2号楼1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673586106F。
负责人:谢京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光,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告:易传梅,女,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与被告易传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以被告已结清信用卡本息及费用为由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杨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希
书记员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