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302执1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8846920997,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韶山西路354号。
负责人:赵金伟,行长。
被执行人赵浪,男,汉族,1989年9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执行人邓李,女,汉族,1990年5月28日出生,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湘潭赤友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56350822X0,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开区响水乡石马村新屋组。
法定代表人:贺建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邮政公司湘潭雨湖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浪、邓李、湘潭赤友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302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浪、邓李、湘潭赤友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邮政公司湘潭雨湖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91897.7元,执行费14320元。
2020年1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传唤其向本院报告财产。2020年1月7日、3月5日,本院分别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反馈,被执行人赵浪、邓李名下无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亦无收益类保险、证券股息红利等其他权益财产信息;其名下有银行存款但不足额。另查明,被执行人赵浪、邓李名下虽有房产信息但现已被多案予以查封。被执行人湘潭赤友置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但不足额,其名下虽有大量房产信息,但因被执行人系房产开发商名下登记房屋实际情况复杂,且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处置房屋的意愿。经到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
2020年3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赵浪、邓李、湘潭赤友置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约谈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此外,在约谈中本院亦告知申请执行人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其他线索提供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4月22日,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206217.74元(含执行款1170797.74元,案件受理费158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14320元),尚未执行标的为1206217.74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在法律上、客观上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过伟国
审 判 员  周 新
审 判 员  彭建伟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刘慧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