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81民初417号
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雪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82769900U。
法定代表人:谢宏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敦友,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辰溪县。
被申请人:黄丽丽,女,1983年7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申请人:杨金凯,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申请人:向小建,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申请人:张少玲,女,1975年4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洪江市。
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江农商行)与被申请人黄丽丽、杨金凯、向小建、张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洪江农商行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黄丽丽、杨金凯、向小建、张少玲的银行存款3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洪江农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丽丽、杨金凯、向小建、张少玲的银行存款3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希
书记员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