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81民初296号
原告:胡昌勇,男,195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告:周光华,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告:唐小秋,女,1964年10月26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原告胡昌华与被告周光华、唐小秋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胡昌华不服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9)湘1281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19)湘1281民初3039号民事裁定:一、撤销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19)湘1281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原告胡昌勇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昌勇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26元,减半收取913元,由原告胡昌勇负担。
审 判 长 杨 斌
人民陪审员 张海梅
人民陪审员 张师清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希
书记员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