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武执字第387-3号
申请执行人程平。
被执行人陈华。
本院于2007年6月26日作出(2007)武执字第38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常德市城东红庙社区居委会商居楼西栋148、248、348号(产权证号为00092776),149、249、349号(产权证号为00092777)的房屋。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华所有的位于常德市城东红庙社区居委会商居楼西栋148、248、348号(产权证号为00092776),149、249、349号(产权证号为00092777)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建军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朱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