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芙恢执字第48号
申请执行人李振财。
被执行人湛铁其。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芙民初字第8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湛铁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湛铁其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湛铁其的存款、收入2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山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