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302执196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湘潭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80343639C,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韶山西路90-5号。
法定代表人:黄余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鑫,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雅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2256692X0,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晓塘路9号创新大厦802室。
法定代表人:熊立夫,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芳宇,女,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302民初20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湘潭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雅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刘芳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标的为199599.53元,执行费2890元。2020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对(2019)湘0302民初2091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和解长期履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已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40000元,现本案共计执行到位金额40000元,余款按协议内容给付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本院作出的(2019)湘0302民初209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二、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过伟国
审 判 员 周 新
审 判 员 彭建伟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刘慧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