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81民初49号
原告:洪江市黔城百货商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滨江路五溪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81MA4LM4UG64。
经营者:李胜桥。
被告:肖智胜,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原告洪江市黔城百货商场与被告肖智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洪江市黔城百货商场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江市黔城百货商场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54元,减半收取1277元,由原告洪江市黔城百货商场负担。
审 判 长 杨 斌
人民陪审员 张海梅
人民陪审员 何 胜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刘希
书记员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