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321民初157号
原告:何志辉,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
被告:马巧,女,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
原告何志辉与被告马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巧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志辉撤回对被告马巧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何志辉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红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熊 厚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