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执470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支行,住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披塘社区披塘综合办公楼。
负责人:邓术清,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鎏,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远,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忠伟,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执行人:范平艳,女,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8月1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8)湘0103民初3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460985.99元,利息6625.81元(暂计算至2018年5月15日止,期后利息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4271.14元(以467611.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从2018年10月7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止)、案件受理费8320元、执行费7038.98元,以上共计527241.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忠伟、范平艳的银行账户存款527241.9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童广峰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彭春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