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03民初871号
原告: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芦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R081E1J,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68号胜马可商业广场5001号。
法定代表人:相吉琛,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盼,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办理财产保全,参与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撤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办理诉讼费退费事宜。
被告:唐美鑫,男,199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江阴经济开发区。
原告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芦淞分公司诉被告唐美鑫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芦淞分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美鑫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芦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芦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唐美鑫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芦淞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唐全召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姜培
书记员邬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