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302执157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湘潭永盛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址湘潭市雨湖区杨梅洲3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567699975T。
法定代表人冯永明。
委托代理人胡军辉、葛敏,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省岳港船务有限公司,住址岳阳临港产业新区长江大道港龙国际办公楼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103196702212529。
法定代表人李金兰。
被执行人姜和平,女,汉族,1965年3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陶响林,男,汉族,1961年2月1日,住湖南省浏阳市。
申请执行人湘潭永盛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岳港船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3民终18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省岳港船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湘潭永盛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986600元,执行费62330元。2019年2月12日,本院作出(2018)湘0302执157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追加姜和平(身份证号码××××××××)、陶响林(身份证号码×××××××)为被执行人并发布公告,现公告期满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11月1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传唤其向本院报告财产。2018年7月20日、2019年2月14日、2020年3月27日,本院分别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亦无收益类保险、证券股息红利等其他权益财产信息;其名下有银行存款但不足额。经查明,本案在诉讼阶段,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湘03民终188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省岳港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长江海事局机关登记的船舶(岳XXX、岳XXX)予以查封;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对上述财产予以续查封[查封案号为(2018)湘0302执1577号]。2020年1月5日,2020年1月22日本院分别在淘宝网司法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湖南省岳港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湘潭市雨湖区XXXX两艘敞口集装箱船舶半成品(设备名称:XXXX敞口集装箱1号船、XXXX敞口集装箱2号船)进行网络公开拍卖,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20年2月24日,申请执行人湖南永盛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以物抵债申请书,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2018)湘0302执157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该财产以物抵债作价7983377.6元(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拍价格)抵偿申请执行人债权。
2019年3月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约谈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此外,在约谈中本院亦告知申请执行人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其他线索提供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3月27日,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0850443.11元(含价款5530000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65706元,执行费62330元,船台占用费800000元,截止2020年3月12日违约金4392407.11元),已执行到位金额7983377.6元,尚未执行标的为2867065.51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在法律上、客观上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过伟国
审 判 员 周 新
审 判 员 彭建伟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刘慧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